无人机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2590-2023
2024-08-08
GB 42590-2023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并于2024年1月1日提前实施(原定于2024年6月1日实施)。
一、标准背景与意义
背景:随着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快速发展,其在多个领域的应用需求不断增加,但同时也带来了“黑飞”“乱飞”现象频发、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制定一项针对民用无人机产品的顶层安全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意义:GB 42590-2023的发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民用无人机领域首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诞生,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使用者安全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标准适用范围
GB 42590-2023适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轻型和小型民用无人机,覆盖了从研制、生产、交付到使用的全生命周期过程。
三、标准主要内容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作为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具体条款众多,涵盖了无人机的多个关键安全方面。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主要条款的归纳:
1. 电子围栏
条款概述:要求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检测到其与特定地理范围可能或正在发生冲突时,向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员提供通知、警告或自动执行飞行预案。
关键要素:飞行预案可选择阻止起飞、限制飞行高度、悬停、降落、返航等一种或多种。
2. 远程识别
条款概述: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通过网络主动向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
关键要素: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通过无线局域网(Wi-Fi)或蓝牙自动广播识别信息。
3. 应急处置
条款概述: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遇到突发状况时,应具有悬停/空中盘旋、返航、降落、开伞等一种或多种处置能力。
关键要素:遇到导航失效情况,应向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员提供通知或警告。
4. 结构强度
条款概述: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承受各种规定的载荷状态下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结构不产生有害变形。
关键要素:在承受最大起飞重量的1.33倍的载荷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主要承力结构不被破坏。
5. 机体结构
锐边: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及部件结构不应有对用户正常使用或维护保养造成伤害的锐边。
桨叶:不具备桨叶保护装置的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桨叶设计应减小对人员的划伤。
6. 整机跌落
条款概述:对于采用锂离子电池作为动力的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电池调至满电量的30%±2%,无人驾驶航空器由10m高度自由垂直跌落,不出现爆炸或起火现象。
7. 动力能源系统
条款概述:锂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燃油动力系统均应满足相应安全要求。
8. 可控性
条款概述: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控制系统应具备关键飞行参数的限制与保护的能力。
关键要素:包括最大飞行高度限制和最大平飞速度限制。
9. 防差错
条款概述:无人驾驶航空器电池、电机、桨叶等部件的机械接口应具有防差错功能。
10. 感知和避让
条款概述:机体没有配备桨叶保护装置的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有感知和避让功能。
关键要素:包括障碍物感知、告警提示并采取自动悬停、避让或降落等措施。
11. 数据链保护
条款概述:无人驾驶航空器应采用信息安全技术手段进行防护,防止链路非授权访问。
12. 电磁兼容性
条款概述:无人驾驶航空器应能在其使用运行的电磁环境下保证系统安全工作,且不对公共电磁信号产生干扰。
13. 噪声
条款概述:在铭牌或说明书上标识旋翼类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悬停和典型飞行速度下的噪声测量结果。
14. 灯光
条款概述:除用于集群表演和明确标识仅限昼间飞行的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安装航向灯光。
15. 标识
条款概述: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备唯一产品识别码、风险警示标识和分类标识符号。
16. 使用说明书
条款概述:应提供电子或纸质使用说明书,详细说明无人机的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